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的建设工程,由于勘察工作中过失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由建设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
(八)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
(九)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
(十)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勘察业务;
(十二)被保险人被吊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工程勘察业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未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因被保险人延迟交付勘察成果文件所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