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内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在完成检验后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其他
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该事故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检验
检测责任事故,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检验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检验行为不在此列;;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未被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或被国务院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后继续承接或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八)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核准的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
(九)被保险人在其规定的辖区以外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十)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特种设备检验转让、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十一)在现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未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或其检验资
格被撤消后仍继续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十二)在现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执行超出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许可范围的检
验检测;
(十三)在现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在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未使用与所从事的检验
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十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私自承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或在其他检验单位执业;
(十五)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承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十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听从被保险人或其检验人员提出的关于特种设备的书面整改意见,或不按照相
应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违章操作;
(十七)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过失行为;
(十八)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未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签字,或未经被保险人规定的授权人签署,
或未加盖被保险人印章。
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