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B)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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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

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列明风险特约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负责赔偿:



(一)乘坐被保险人租用或自有的、从事合法客运的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

地面突然下陷;



(三)因食用被保险人提供或安排的餐饮发生食物中毒。


 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上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支付医疗费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负责

赔偿:



(一)旅游者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赔偿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人身伤

亡责任限额。

旅游者身故前保险人已根据本条第(二)项约定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金额为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扣除

已支付赔偿后的余额。


(二)旅游者因遭受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

保险赔偿比例表》(简称《赔偿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赔偿金额为保险人按该表所列赔偿比例乘

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如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进

行赔偿。


1、旅游者因同一保险事故导致《赔偿比例表》一项以上残疾时,赔偿金额为各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之

和,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赔偿其中一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赔偿其中比例较高一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


2、旅游者本次保险事故所致残疾,如合并原有残疾后,可领取《赔偿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赔偿

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支付残疾赔偿金,但应扣除以前已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

应于《赔偿比例表》所列项目的残疾赔偿金。


(三)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的旅游者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自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负责赔偿:


1. 在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1000元人民币免赔后,

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


2. 在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

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100元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

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


3. 保险期间届满时旅游者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

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

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


4. 符合第1、第2或第3项条件住院治疗,经医生认定,确需他人看护的,保险人对且仅对其一名看护人的食

宿费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以下标准给付看护保险金:境内治疗每天限额50元,境外治疗每天限

额150元人民币,最长给付30天。


5. 对每一旅游者一次或者累计赔付的医疗和看护费用达到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时,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旅

游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部分 紧急救援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时,经保

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确认旅游者需要以下救助服务时,在保险单载明的每人紧急救援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

人承担以下责任<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六)旅游者的故意行为;


(七)因旅游者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八)旅游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九)旅游者接受整容手术和任何医疗事故;


(十)旅游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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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功能:提供货物损失保障。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
保险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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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责任险保障产品,按约定给付诉讼过程中的经济损失。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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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赔偿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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