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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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域内采血或供血时,因过失造成
下列事故,由献血者或用血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
(二)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
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技术人员未取得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证书而执业的;
(六)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
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人身损害。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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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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