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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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完成评估的资
产评估业务,因被保险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办过程中的过失导致评估结果失真而造成委托方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方的经济损失,由委托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方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购买扩展报告期的,包括扩展报
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委托方提供的单证、账册、报表或者其他文件的毁损、灭失、丢失,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八)对委托方的诽谤或者泄露委托方的商业机密;
(九)被保险人或者其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非职业行为;
(十)被保险人承接超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资产评估业务;
(十一)被保险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接超过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的资产评估业务;
(十二)被保险人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或者被勒令停业整顿期间执行业务;
(十三)被保险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被吊销执业资格后或者被勒令暂停执业期间继续执行业务,或者私自接
受委托业务或者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十四)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十五)被保险人的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办理的资产评估业务;
(十六)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者过失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于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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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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