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由
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保险事故门
、急诊检查费用以人民币300元为上限,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
用”),保险人按“《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与该意外发生之日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
例(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给付比例为100%)×(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100元)
×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疗
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
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责任免除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
疗费用;
(二) 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对已有伤害的治疗费用;
(三) 不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 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
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
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
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五) 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六) 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
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七) 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
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