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或者在相应生活区
域内遭受意外,并因此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
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申
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
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中与该项残疾对
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
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
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保险人亦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
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根据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期限确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
时间或者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时(以后发生者为准)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间届
满时或者工程项目竣工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因故需停工的,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
保险人自收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承担保险责任。该工程项目重新开工的,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
知保险人,保险人自收到该书面申请并审核同意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累计承担保险
责任的期间长度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长度为上限。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未竣工需延长工期,延期不超过一年的,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申请顺
延本合同保险期间,经保险人书面审核同意后,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延期超过一年的,投保人需在保
险期间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有的伤害;
(二) 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
(三)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
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
此限),医疗事故;
(六)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 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八) 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
动。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违法用工,违法施工,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
(二) 工程停工期间,在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在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和
生活区域外期间;
(三)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四)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五)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6)手指缺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
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
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
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
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