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手术治疗,并在进入手术室接受麻醉诱导时至被保险人该次手
术治疗结束期间遭受手术意外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手术结束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以该手术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
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手术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手术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中与该
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手术意外发生
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手术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
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手术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
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手术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
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
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前已有残疾或者身体缺陷;
(二) 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
(三)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 手术并发症;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近亲属等不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者
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治疗行为;
(六) 接受以美容为目的的手术;
(七)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
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八)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
(九) 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
教组织活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情形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 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
(三) 手术过程中潜在性、迟发性疾病突然发作;
(四)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五)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