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本附加合同包含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境外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和境内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供
投保人选择投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保险人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第六条至第八条
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不包括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和为了在境外获得或者寻求医疗或
者外科手术的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或者需要医疗、法律、行政方面的紧急援助时,救援机
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
要下列紧急救援时,在该被保险人享有的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下列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紧急救援
1.将被保险人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医院。
2.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可将被保险人转移到
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3.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移方式,以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
机构一般使用正常航班的经济舱位。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
运送被保险人。
5.被保险人所接受的本款上述救援服务均须在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二)转运回国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
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的经济舱位返回北京、上海或者 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
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若授权医生认为
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
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院。
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返回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
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该机票日期更改或者升舱,相关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
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
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用,但须回收被保险人已过期或者失效
的原始机票。
(三)遗体转运回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在境外不幸身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
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遗体转运回境内
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北京、上海、广州之一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符合当
地国家航空运输标准棺木的费用、一切相关手续费用及正常的航空运输费用,但不承担其他费用(如告别礼
厅、宗教仪式或者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2.火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在事发地火葬,救援机构将承担其遗体在事发地的火葬费用和将骨灰运回境
内的费用(以正常经济航班为准),但不承担其他费用(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者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救援机构承担“遗体转运回国和安葬”保险责任的费用以人民币5万元为上限。
(四)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在境外不幸身故的,若当时未有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
由近亲属直接处理,救援机构可安排一位近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其住宿和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
经济舱为限)。
救援机构承担“亲属处理后事”保险责任的费用以人民币1万元为上限。
(五)协助未满十六岁周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或者身故,造成其随行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无
人照顾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子女返回其境内居住地,并承担正常航班(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限)的费用。
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将安排一随行人员陪同其回国。
救援机构承担“协助未满十六岁子女回国”保险责任的费用以人民币1万元为上限。
(六)旅游信息服务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分为10日、20日、30日、60
日、90日、180日和一年七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境外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和境内年度急难援助保
险责任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境外旅行急难救援和境外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适用于每次境外旅行期间开始后前九十日期间(在境外
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下,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时,可选择不受九十日限制)。境内急难
援助保险责任,适用于被保险人居住地所属县级市或者直辖市以外的所有境内地区和每次旅行开始后前一百
八十日期间。
责任免除
对于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和境外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内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
保险人和救援机构均不提供救援服务亦不承担费用。对于境内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
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 保险人和救援机构均不提供救援服务和承担费用。
因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费用的,保险人和救援机构均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具有且已就此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者服用处方药物的疾
病和症状,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和症状;
(二)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
击、被伤害、被杀害;
(四)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医疗事故;
(五)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
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六)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
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七) 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保险人和救援机构均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酒后驾驶、无有效驾
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被雇用进行职业活动期间;
(三)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四)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五)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对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二)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费用,紧急情况除外。
除事先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外,对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费用,保险人和救援
机构均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
(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
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
(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