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或者患突发急性病,保险人通过其授权的
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提供救援服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一) 救援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需要救助时,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二)安排住院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接受治疗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
提供以下医疗救助,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距事发地最近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并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发生的医院病
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治疗和服务费用;
3.未满十二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作为被保险人的一位家长陪同住
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并承担相应的住宿费用(每晚以人民币800元为上
限,累计限五日)。
(三)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因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
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救援机构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
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四)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
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
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
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运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
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须住院接受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
者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运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
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
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将完全由被保险
人负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五)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随行未满十二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以经济交通方式送其返回境内,且
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若未满十二周岁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境内的交通费用完全由
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六)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将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境内离其
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被保险人为非中国公民的,可为其国籍所在国),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
支付灵柩费,以人民币6000元为上限)。
2.火葬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境内的运送费用
(正常航班)。火葬费用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可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8000元的安葬费用。
(七)行政援助事宜
若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重置服务,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
承担。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提供紧急救援所承担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
保险金额为上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该额度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大于九十日的,保险人通过救
援机构仅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前九十日以内遭受的保险事故按第四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具有且已就此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者服用处方药物的疾
病和症状,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和症状;
(二)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
攻击、被伤害、被杀害;
(四)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医疗事故;
(五)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六)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
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七) 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酒后驾驶、无有效驾
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被雇用进行职业活动期间;
(三)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四)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五)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对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二)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费用,紧急情况除外;
(三) 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三十六小时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院和转运费用;
(四)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者康复治疗费用,牙科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者预防性手
术等非必须紧急实施的手术费用,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购买残疾用具费用,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
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五) 任何非紧急住院医疗费用,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
后再实施的医疗费用;
(六) 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对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
(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
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
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