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中与该项残疾对
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
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
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
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医院期间遭受意外,且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
的该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之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第十五日的二十四时止,具体起始时间载明于
本合同中。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或者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
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
此限),医疗事故;
(六)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
教组织活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残疾的,或者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