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意外的,保险人按下列
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该意外引致的并发症,由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住院医疗费用”),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保险人按“(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人民币200元)×80%”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
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至当次住院出院之时,以九十日
为上限。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
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每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三)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四)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
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五)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
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