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本合同可为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或者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
的交通事故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的具体公共交通工具类型及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其享有保险保障的、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
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身故保险金
给付比例×与该意外发生时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与该意外发
生时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
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本项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一》)
中与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已有且保险人给付了相应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
例累计-《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二》)中与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已
有且保险人给付了相应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累计”。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比例表一》中所列残疾之一
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一》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与该意外发生时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该被
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
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
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一》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
保险金,保险人按“与该意外发生时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
一》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致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二》)
中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二》中与该被保险人的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该意外
发生时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而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
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而致烧烫伤和残疾,无论烧烫伤和残疾是否发生在其身体同一部
位,保险人仅按意外烧烫伤给付金额和意外残疾给付金额中较高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不同意外而致烧烫伤且发生在其身体同一部位的,保险人给付其中金额较高一项的意外烧
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
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遭受不同意外而致烧烫伤且发生在其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所有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对应
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累计以100%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乘坐的本合同指定类型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起飞(发出、起航)后未在保险期间内降落(到达、
靠港),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该航班(车次或者班次、航次)降落(到达、靠港)后、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
厢、甲板)时,但保险期间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十二小时。若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
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而后又重返该公共交通工具,对于在此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未在《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烧烫伤;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
(五)非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六)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