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本附加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
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
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
损害、急性脊髓灰质炎、I 型糖尿病、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
胎)、原发性心肌病、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肾髓质囊性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者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
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被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保障的重大疾
病而须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下同)
住院接受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与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住院日补贴金额的乘
积给付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接受治疗的,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
(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该次住院出院
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一百八十日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而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二) 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 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四)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对下列任何住院治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连续续保的,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患重大疾病住院接受
治疗,以及等待期后因与该被保险人等待期内所患病症相关重大疾病住院接受治疗,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
不在此限;
(二) 不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
(三) 非医学必须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性手术,以疗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医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