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并因此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
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
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
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
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
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中与该项残疾对
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
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
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
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大于九十日的,投保人可选择投
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每次境外旅行日数以九十日为上限”条款,即“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前九十日以内遭受的意外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 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
(三)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
击、被伤害、被杀害;
(五)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细菌或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药物
过敏,医疗事故;
(六)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
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 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 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违背医嘱或者为了接受治疗旅行期间;
(二) 不服从旅游区或者旅游团管理规定期间;
(三) 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
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 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被雇用进行职业活动期间;
(五)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六)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七)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