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者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
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经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
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下同)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而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与该被保险人住院日补贴金额的乘积给付住
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而住院接受治疗的,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
数-3)×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
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一百八十日为上限,当达到该
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一年,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二)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
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四)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医疗事故;
(五)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六)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
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设有奖金或者报酬的体育运动;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
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者污染。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而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二)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三)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 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
对于下列任何住院治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连续续保的,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疗
,以及等待期后因与该被保险人等待期内所患病症相关病症住院接受治疗,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 不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
(三) 无医学必要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视力矫正手术,预防性手
术,以疗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医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