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者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
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保险期间内每次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下同)住院接受治疗,由此发生符合当地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住院合理医疗费用”),
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次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保险人按“(每次住院合理医疗费用-该被保险人的次免
赔额)×该被保险人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
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
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伤;
(二)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
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三)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医疗事故;
(四)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
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
(五)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
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者污染。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而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不符合第二条约定的投保条件而加入本保险;
(二)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三)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四)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连续续保的,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
及等待期后发生的与该被保险人等待期内所患病症相关的医疗费用;
(二) 因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发生的费用,以家庭病床、挂床、压床等方
式进行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费用,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
等残疾用具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对既往症、性
传播疾病、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三) 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当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发生的费用,紧急情形不在此限;
(四)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费用,在门诊急诊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支/给付项目和费用;
(六) 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
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