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大中华地区医院接受医学必要的每次住院治疗
或在大中华地区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要的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本条列明类型的费
用,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除特别列明外,保险人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
×(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一)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
1.双人病房(在中国大陆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为标准单人病房)床位费,重症监护病房费,医院提供的膳食
和营养配餐费。
2.未满十八周岁附属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母一方陪同住院加床费,女性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十六
周的新生婴儿住院加床费。
2.处方药费。
3.治疗费。
4.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X光检查、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
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费。
5.手术费、材料费。
6.护理费。
7.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8.器官和细胞移植费。
9.由医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职业疗法费。这些治疗须为该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
计划一部分,且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
或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医师、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职业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
10.入住经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批准的机构接受的康复治疗和由专业护士实施的专业护理费用,但每一保险
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费用日数累计以90日为上限。
1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院住院补贴费:被保险人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
并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了部分或全部本应纳入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每
住院一日人民币100元标准支付住院补贴。
(二)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
1.医师诊疗费。
2.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X光检查、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
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费。
3.手术费、材料费。
4.处方药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15,000元为上限。
5.基础牙科治疗费,包括牙齿清洁(每一保险年度两次)常规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治和抛光
(预防)、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但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对每一被保
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500元为上限。
6.紧急牙科治疗费,即对因遭意外伤害而受损的、原未经过任何治疗的、完整无损的自身牙齿的紧急治疗和
修复。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7,500元为上限。
7.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包括为治疗吞咽障碍由
语言治疗师实施的电子喉镜检查)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这些治疗须为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
计划(包含短期和长期目标,并提交保险人评估)一部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
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或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职业疗师才能安全
、有效实施。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500元为上限。
8.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针灸治疗、顺势疗法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
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500元上限。
9.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10.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指经医师诊断和要求被保险人在医学认可的精神心理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
心理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师或心理学家实施的门诊医疗和
咨询费用。精神和心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注意力缺陷
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但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
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500元为上限。
(三)特殊疾病(伤害)和特殊项目医疗
1.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
耐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费。
(二) 在本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对约定的相应病症的治疗费。
(三) 分娩和生殖
1.性功能障碍治疗费;
2.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绝育恢复手术,性别转换症、性障碍治疗费;
3.变性手术费;
4.伟哥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
5.与不孕不育症相关的所有研究和治疗费,任何类型助孕费(包括受胎药、不孕不育症药、人工授精、试管
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术、代理怀孕以及其他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怀孕、妊娠并
发症、分娩、产后护理费等;
6.优生优育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费用,分娩前培训、选择性剖腹产费。
(四)成瘾性疾病(症状)和违法故意行为
1.完全或者部分由服用酒精、非法药物、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者非医师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引起的病症或者
伤害的治疗费;
2.对溶剂、毒品、酒精、药物滥用等瘾癖的戒断治疗费,以及对由瘾癖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疾病或者伤害的
治疗费;
3.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残、自杀)引起的或者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
伤害、病症治疗费。
(五)选择性治疗和设备
1.依据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判断,非医学必需的手术和治疗, 仅为改善或者提高目前身体状况而发生的、非
医学必需的费用;
2.在健康水疗院、自然治疗诊所、矿泉疗养地、养老院、长期护理机构或者类似疗养机构接受的治疗费,或
者以隶属于这些疗养机构、登记为“护理病房”的私人病床形式接受的治疗费,为休息、观察而实施的环境疗
法费;
3.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与视力相关的其他器械,助听器,义齿,牙科器械,矫正仪器,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不在此限;
4.定制或者改造任何交通工具、洗浴设备或者住宅设备费;
5.所有非处方(OTC)医疗器械费,非手术中必需的假体、矫正器具或者类似器具费;
6.耐用医疗设备使用和保养指导费;
7.矫正鞋或者其他脚支撑器材(包括但不限于足弓支撑器、矫正器或者任何其他预防性的设备)费,任何用
于治疗易劳损、易扭伤而固定足部的器材费,治疗扁平足或者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
治疗费。
(六)美容治疗
1.任何美容治疗(包括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牙科治疗)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2.对痤疮的治疗,对良性皮肤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痣、皮赘、疣、色素沉着、黄褐斑、胎记)的治疗或者去除
费,对白癫风的治疗费,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痣、非瘢痕疙瘩型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者手术
费;
3.对脱发、秃发的治疗费,去发、头发移植费;
4.视觉治疗相关费用,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校正手
术费;
5.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培训费,减肥代餐费,食欲抑制剂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
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胃旁路术、胃球置放术、胃分隔术、空肠回肠旁路术)及相应并发症治疗费;
6.丰胸或者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费用;
7.对脚表面损害(比如鸡眼、老茧、角质化)的治疗费,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者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
(七)未经被保险人医师推荐的物理治疗、语言治疗、职业治疗、美式脊椎矫正医疗费。
(八)常规医疗
1.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任何牙科医疗费;
2.常规医学检查、化验(包括但不限于常规眼、耳、脚检查)费,免疫接种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3.健康检查费,免疫费,出于行政或者管理事务目的(比如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者运动相关的体格检
查)发生的检查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