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本合同包括残疾失能保险责任、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责任、意外和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等三项
保险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残疾失能保险责任分为意外残疾失能保险责任、疾病残疾失能保险责任。各项保险责任具体如
下:
(一)意外残疾失能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且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失能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第一、二或者三级残疾的,保险人自该残疾明确鉴定之日所在月份的下
一月起按照“该被保险人月保障金额×《比例表》中与其残疾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逐月给付残疾失能保险金,
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残疾失能保险金和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金的累
计月数达到其失能保险金给付最大月数(以先发生者为准)时止。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
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保险人据此给付残疾失能保险金。
(二)疾病残疾失能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连续续保的不在此限)患疾病,并在自该疾病被明确诊
断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经符合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以该疾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比例表》中所列第
一、二或者三级残疾的,保险人自该残疾明确鉴定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月起按照“该被保险人月保障金额×
《比例表》中与其残疾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逐月给付残疾失能保险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保险人对该
被保险人给付残疾失能保险金和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金的累计月数达到其失能保险金给付最大月
数(以先发生者为准)时止。
对于残疾失能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或者疾病导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仅按“该被
保险人月保障金额×《比例表》中与各项残疾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中最高者”逐月给付残疾失能保险金。被保
险人本次意外或者疾病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导致《比例表》中更严重项目的残疾,保
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月保障金额×(《比例表》中与其现有残疾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其原有残疾等级对应
的给付比例)”逐月给付残疾失能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责任如下: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者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连续续保的不在此限)
患疾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或者该疾病被明确诊断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接受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后,
经符合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师鉴定依然永久、不可逆转地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以下三项或
者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卫生: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保险人自相应意外或者疾病发生之日起的第一百八十日所在月份的下一月起按该被保险人月保障金额逐月给
付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能够独立完成前款三项或者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
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残疾失能保险金和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金的月
数达到其失能保险金给付最大月数(以先发生者为准)时止。
被保险人同时满足获得残疾失能保险金和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金的条件,保险人仅按二者中较高
者给付保险金。
对于残疾失能保险责任和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责任,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月
数累计以其失能保险金给付最大月数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和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此前从未针对该被保险人给付过任何月
数的残疾失能保险金或者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月保障金额的三倍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此前对该被保险人给付过一定月数的
残疾失能保险金和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月保障金额×(本合同载明的
对该被保险人失能保险金给付最大月数-已给付残疾失能保险金和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失能保险金月数累
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亦按前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保<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失能或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未在《失能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的残疾;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
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
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
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失能或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四)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
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情形下失能或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者患疾病的被保险人在该意外或者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不接受或者
不积极接受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或者拖延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在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前已有的疾病或者症状而残疾失能或者丧失日常独立活动能力。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