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由于被保险人的缺陷产品已知造成或有理由被认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毁,被保险人首次发布产品召回通知或政府部门首次强制指令被保险人召回该产品(两者以先发生为
准),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召回保单列明的追溯期内生产的,并在保险地域范围内提供或销售的缺陷
产品所产生的以下合理、必要的产品召回费用:
(一)以信函、电话、报纸、电视、广告或其他媒体方式通知已知或未知的消费者(包括产品购买者或使用
者,下同)的费用;
(二)为消除产品缺陷或替换缺陷产品,将缺陷产品(可包括包装)从消费者所在地运到被保险人所在地或
最近的、最合适的地点(包括零售商、批发商、修理厂等),并将修好或替换的产品送回消费者所在地的费
用;
(三)雇用独立承包商和其他必要的临时工处理缺陷产品的劳务费用;
(四)如果经证实,派遣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到消费者所在地消除产品缺陷或替换缺陷产品,比
召回产品或将产品运回最近的、最合适的地点更为节省,则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前往消费者所在
地的合理、必要的差旅费(包括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以及餐饮费用)保险人也负责承担;
(五)所召回缺陷产品的储存费用;
(六)为避免产生对健康有害的污染,销毁缺陷产品的费用;
保险人只承担产品召回通知正式发布后一年内产生的上述产品召回费用;该费用必须在产品召回费用产生后
十五天内通知保险人;缺陷产品必须在保单明细表的追溯期之后生产。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
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以下产品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达不到说明书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被顾客拒绝接受的产品;
(二)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政府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
(三)因商标、专利、商业机密的侵权行为而召回的产品;
(四)在无避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明确目的情况下召回的产品;
(五)产品使用寿命终止后召回的产品;
(六)关联企业之间索赔的产品;
(七)追溯期之前所生产的产品;
(八)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已知或应当知道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消除产品缺陷过程中(包括拆卸、修理、更换部件、重新安装),被保险人的正式雇员的工资和费
用;
(二)更换产品所需成本(包括替换产品、部件、材料、包装);
(三)改进产品所需增加的成本;
(四)由于召回产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经营损失、延误交货损失、产量减少损失、公众形象损失等);
(五)缺陷产品污染所造成的责任;
(六)对产品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七)进口产品的关税及相关费用;
(八)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九)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