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养护质量保证保险(北京)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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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事汽车保养和维修服务的机构,均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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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接受养护的被保险车辆,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其发动机、变速箱和方
向机发生故障需要更换或维修时,视为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负责补偿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下列必要、
合理的费用:
(一)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和方向机及其零部件的材料费用;
(二)维修发动机、变速箱和方向机的材料费用;
(三)因上述第(一)和(二)项产生的人工费用。
被保险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作为第三条约定的“正常使用”的前提:
(一)初次投保须在厂家质量保修期内,续保可以在厂家质量保修期结束之后;
(二)发动机、变速箱和方向机未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
(三)行驶里程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规定的公里数。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车辆的使用达到保险单明
细表约定的公里数,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车辆使用未超过约定公里数的可以申请续保。
责任免除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一)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对被保险车辆的养护服务;
(二)汽车电子和电器部件的更换和维修;
(三)被保险车辆连续两次或累计超过三次中断到合同约定的4S店接受被保险人所定期安排的养护服务;
(四)被保险车辆使用不合格的汽油;
(五)被保险车辆被召回;
(六)被保险车辆参加竞赛、测试活动;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八)任何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燃、交通意外、盗窃);
(九)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十)因发生意外事件,车主失去对被保险车辆的控制;
(十一)车主或被保险人(包括其代理)隐瞒车辆的使用情况以及故意更改车辆里程表记录。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服务合同项下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零部件费用;
(三)间接损失;
(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对被保险车辆的养护服务;
(二)汽车电子和电器部件的更换和维修;
(三)被保险车辆连续两次或累计超过三次中断到合同约定的4S店接受被保险人所定期安排的养护服务;
(四)被保险车辆使用不合格的汽油;
(五)被保险车辆被召回;
(六)被保险车辆参加竞赛、测试活动;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八)任何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燃、交通意外、盗窃);
(九)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十)因发生意外事件,车主失去对被保险车辆的控制;
(十一)车主或被保险人(包括其代理)隐瞒车辆的使用情况以及故意更改车辆里程表记录。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服务合同项下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零部件费用;
(二)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维修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损失、食宿费、汽油
费、拖车费、交通费、通讯费。
(三)间接损失;
(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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