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在意外发生180天内发生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会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经典版赔付10万,典藏版赔付30万,尊享版赔付50万,至尊版赔付100万。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意外医疗费用分别为:经典版1万、典藏版3万、尊享版5万和至尊版5万。 经典版、典藏版和尊享版的住院津贴分别为50元/天、100元/天和150元/天,都有免赔3天,免赔额都是100元,报销限社保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 至尊版住院津贴为150元/天,无免赔天数,经社保的话0免赔,100%报销,未经社保的话100元免赔,80%报销。 |
猝死 | 最高可获得50万的赔偿 |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大地大保镖意外险 | 1年年 | 1年 | 298 |
复星联合超越保2020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232 | |
华贵大麦2021定期寿险 | 20年年 | 20年 | 743 | |
百年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266 | |
复星联合健康达尔文5号荣耀版重疾险 | 终身 | 20年 | 4359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在意外发生180天内发生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会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经典版赔付10万,典藏版赔付30万,尊享版赔付50万,至尊版赔付100万。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4266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3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4)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给付100%基本保额。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中度疾病,每次给付60%基本保额,以两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确诊则赔付160%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确诊则赔付100%基本保额。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则您无须继续支付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则合同效力终止。 |
假日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假日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包括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和严重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50000 | 意外医疗费用分别为:经典版1万、典藏版3万、尊享版5万和至尊版5万。 经典版、典藏版和尊享版的住院津贴分别为50元/天、100元/天和150元/天,都有免赔3天,免赔额都是100元,报销限社保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 至尊版住院津贴为150元/天,无免赔天数,经社保的话0免赔,100%报销,未经社保的话100元免赔,80%报销。 |
猝死 | 500000 | 最高可获得50万的赔偿 |
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特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初次确诊罹患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的,因该传染病达到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规定的危重型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的续保或重新投保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本项责任。 |
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500000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前症疾病保险金 | 75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20种),并经合同约定的治疗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5%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50000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轻度疾病,每次给付30%基本保额,以三次为限。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津贴保险金 | 250000 | 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不含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则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2年内,若治疗实际发生的医学必需特定药品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的,则按50%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疾病豁免保险费 | 4359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后续保险费免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