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自驾车 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 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乘坐交通工具(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车、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 轻轨列车、 火车、 民航班机) 时, 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 乘坐交通工具时, 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搭乘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 搭乘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被保险
被保险人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 ( 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 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 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 驾驶 或乘坐自驾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 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 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 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乘坐交通工具(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车、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 铁、 轻轨列车、 火车、 民航班机) 时, 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 乘坐交通工具时, 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 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 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搭乘电梯时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 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 搭乘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 ( 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 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 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 7) 未经燃气公司同意, 擅自拆卸、 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 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燃气事故;
(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 含70周岁前 | 基本保额×5 |
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 | |
交通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 含70周岁前 | 基本保额×5 |
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 | |
电梯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 含70周岁前 | 基本保额×5 |
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 | |
燃气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 含70周岁前 | 基本保额×5 |
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擅自拆卸燃气设备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