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伤残,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 本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此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应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注: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仅对依本合同约定按该标准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上述各项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 本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此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应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的伤残;
3. 被保险人猝死、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或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9.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未遵医嘱等;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投保时已患有的伤残;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