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50 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18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13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13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13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180 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收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本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初次发生、 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 种,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 合同所界定的13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 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13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 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身故,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已收的保险费,合 同终止。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非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非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