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及退保费用-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第五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领取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按已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本公司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500元。如果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当期年金。一旦年金给付中断,未来的年金给付需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自附加合同第五个保单年度起,若在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公司申请领取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按已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保险公司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500元。如果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保险公司将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当期年金。一旦年金给付中断,未来的年金给付需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附加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及退保费用-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除上述情况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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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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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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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第5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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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部分金额-已领取年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