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当主险合同进行赔付时,本附加合同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按主险合同给付的永久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等额减少。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当主险合同进行赔付时,附加合同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按主险合同给付的永久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等额减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残疾;
(三) 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 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猝死。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9-36周岁
保险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