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 门诊肾透析;
(三)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 门诊肾透析;
(三)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一、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 门诊肾透析; (三)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保险公司对于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一、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需个人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 门诊肾透析; (三)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保险公司对于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二)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三)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四)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五)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六)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十七)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