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暂时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持续经过等待期,且未恢复职业运动能力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暂时性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性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日数的乘积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暂时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暂时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持续经过等待期,且未恢复职业运动能力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暂时性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性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日数的乘积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暂时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自杀、自杀未遂、自残或故意自伤行为;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八) HIV 病毒、艾滋病或艾滋病相关综合症,不论何时或何种情况引起和感染;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 被保险人猝死;
(十二) 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的既往伤病;
(十三) 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骨关节炎,关节炎,以及由于关节、骨骼、肌肉、肌腱或韧带的磨损或老化;
(十四) 被保险人未能通过所属俱乐部身体测试,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未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9-36周岁
保险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