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且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并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确诊该重度疾病的,保险公司将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合同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所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保险合同约定所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所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所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一、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约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保险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约定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