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附加恒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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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大疾病、10特定重大疾病和20种轻症疾病保障以及身故保障,轻症最多给付5次。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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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种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10种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除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还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种特定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2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2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二、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2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附加合同有效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种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合同终止。 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界定的10种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除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种特定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2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2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二、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界定的2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同时符合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重大疾病保 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身故、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29、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四、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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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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