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基本保险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中的任何一种,我们将按照“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基本保险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疾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照“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八)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九)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猝死;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