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疾病,需要接受本合同2.5条所定义的保障的医学治疗,且经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上述诊断和医学治疗需求的,对于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的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治疗产生的费用,我们
在年度给付限额以及各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见附表)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以及各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承担给付疾病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交通费用保险金、住宿费用保险金以及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对于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所有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疾病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按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且医学必需的下列医疗费用: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护理费及门诊服务费、检查化验费、治疗及手术费用、转运费、器官移植费、骨髓移植费用,以及翻译费。
交通费用保险金
一、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该行程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二、上述交通费用指:
(一)往返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住所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之间的交通费用;
(二)往返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医疗机构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往返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之间的飞机或者火车费用;
(四)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
(五)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宾馆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行程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行程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安排的相关费用。
住宿费用保险金
一、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该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二、上述住宿费用指酒店双人房或者双床房的留宿费用,不包括在酒店内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住宿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住宿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
遗体运返费用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幸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其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送返服务,我们给付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
二、遗体送返服务包括:
(一)进行国际遗体送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国家当地进行防腐处理或者火葬以及办理所有行政手续;
(二)可容纳遗体或者骨灰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者骨灰罈(盒);
(三)遗体或者骨灰从其所在地到达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埋葬或者安置地点的交通服务。
三、对于不符合航空运输标准的灵柩或者骨灰罈(盒)的运送费用,购买墓地、鲜花、花圈,雇请乐队、礼宾、礼炮,举行宗教仪式、告别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
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超过3日(含)的,对于被保险人结束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治疗后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范围内给付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药品是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的主诊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二)该药品已被销售地区政府药品审批机构批准上市,且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指南;
(三)该药品须有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
(四)该药品须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购买;
(五)该药品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60天。
三、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药品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剩余未获补偿部分给付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四、除上述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接受的任何诊断、治疗、服务或者用药产生的费用,以及在配药过程中产生其他的费用(如挂号费),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
若经授权服务提供商确认,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需要进行本合同2.5条约定的医学治疗,且未发生上述保险金赔付,但被保险人由于签证拒签或个人主观意愿不前往保障区域进行治疗的,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治疗保险金 | 一、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该行程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二、上述交通费用指: (一)往返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住所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之间的交通费用; (二)往返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医疗机构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往返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之间的飞机或者火车费用; (四)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 (五)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宾馆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行程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行程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安排的相关费用。 |
交通费用保险金 | 一、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该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二、上述住宿费用指酒店双人房或者双床房的留宿费用,不包括在酒店内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住宿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住宿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 |
住宿费用保险金 | 一、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该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二、上述住宿费用指酒店双人房或者双床房的留宿费用,不包括在酒店内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住宿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住宿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 |
遗体运返费用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幸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其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送返服务,保险公司给付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 二、遗体送返服务包括: (一)进行国际遗体送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国家当地进行防腐处理或者火葬以及办理所有行政手续; (二)可容纳遗体或者骨灰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者骨灰罈(盒); (三)遗体或者骨灰从其所在地到达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埋葬或者安置地点的交通服务。 三、对于不符合航空运输标准的灵柩或者骨灰罈(盒)的运送费用,购买墓地、鲜花、花圈,雇请乐队、礼宾、礼炮,举行宗教仪式、告别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根据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二、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 |
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超过3日(含)的,对于被保险人结束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治疗后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范围内给付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承担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药品是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的主诊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二)该药品已被销售地区政府药品审批机构批准上市,且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指南; (三)该药品须有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 (四)该药品须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购买; (五)该药品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60天。 三、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药品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部分给付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四、除上述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接受的任何诊断、治疗、服务或者用药产生的费用,以及在配药过程中产生其他的费用(如挂号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
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 | 若经授权服务提供商确认,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需要进行合同2.5条约定的医学治疗,且未发生上述保险金赔付,但被保险人由于签证拒签或个人主观意愿不前往保障区域进行治疗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给付后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费用或者需要海外就医服务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提供海外就医服务:
(一) 既往症;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日(不含)前12个月内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
(三)
器官移植手术并发症,不包括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就医期间发生的,且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器官移植手术引起的术中及术后与手术直接相关的并发症;
(四)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和检查;
(五)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六)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七)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八)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
(九)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十)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十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任何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二) 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方案授权书以外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者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但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四)
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
(五) 任何与认知障碍相关的费用,无论其疾病发展状况;
(六)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接受治疗期间,任何与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医学治疗无关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因个人原因使用翻译的费用,但在指定医疗机构和与医生或者医疗专业人员在治疗期间进行沟通除外;
2、 个人电话费用或者宾馆提供的电话产生的费用;
3、
汽车租赁、出租车费,私人性质的旅行或者其他交通费用;
4、 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行程安排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
(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为活体器官移植,其使用的其他的治疗、用药及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八)
实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或者外科手术所产生的费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签发之前产生的费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