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金
从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育金”。
创业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创业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高中教育金 | 从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金 | 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育金”。 |
创业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创业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