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万年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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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保障,确诊重疾/中症/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都可二次给付,永久完全残疾、身故、...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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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一、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

二、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则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将不承担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一、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急性心肌梗塞,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所界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一、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

二、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见释义10.12)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且两种中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至少180天(含第180天)。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给付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一、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 二、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一、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合同所界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合同给付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合同所界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一、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合同给付的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 二、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见释义10.12)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且两种中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至少180天(含第180天)。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9、34、88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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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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