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年金。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30%;
(二)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60%。
特别年金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总保费的6%给付一次特别年金。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总保费”按照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期间计算。趸交保险费的,“总保费”按照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年金。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30%; (二)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60%。 |
特别年金 |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总保费的6%给付一次特别年金。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总保费”按照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期间计算。趸交保险费的,“总保费”按照合同的趸交保险费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