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
疾病,本公司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本公司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且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属于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5种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本公司最多给付一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本公司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给付后本公司对上述所确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均终止。
四、本公司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附加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三、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如果按照附加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且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属于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5种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一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给付后保险公司对上述所确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均终止。 四、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