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1.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1.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1.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1.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7.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7.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无息给付保险费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无息给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原位癌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原位癌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项疾病仅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特定疾病中的任何一项疾病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