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当时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如意三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如意三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总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当时已交保险费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合同保险费的 总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 烧烫伤且符合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所列相应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附加险-附加如意三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已交保费 |
意外烧伤 | 基本保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残、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接受整容手术时遭受医疗事故;法院宣告死亡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