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 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 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于每三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交费期满前,该比例为5%;交费期满后,该比例为10%。
自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每年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届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 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 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若生存,我们将于每三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年满6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交费期满前,该比例为5%;交费期满后,该比例为10%。 自年满66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7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届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1 您、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4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恢复效力(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以两者较迟者为准;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若发生5的情况,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如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您没有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
全残
|
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
生存金
|
交费期内
|
基本保额×5% (每3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结束至65周岁
|
基本保额×10% (每3年领取一次) |
|
66周岁至75周岁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