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后(含3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并生存30天(不含第30天)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不含3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并生存30天(不含第30天)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本附加合同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