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5.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5.1.1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5.1.1.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5.1.1.2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投保其他长期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新增附约”),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若您于新增附约生效90日内或复效90日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且不再承担相应的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已按照5.1.1.1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全部保险费,则不再重复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5.1.2豁免保险费
5.1.2.1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若发生5.1.1.2中所述情况,则按照5.1.1.2处理。
5.1.2.2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若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前已发生5.1.1中约定的情况,我们根据5.1.1承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责任。
5.1.2.3 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若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前已发生5.1.1中约定的情况,我们根据5.1.1承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责任。5.2 若在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或身故或全残之前,所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或交费期间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作相应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2年内自杀、自残自伤、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6.1.1 主合同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您;
6.1.2 故意自残或自伤;
6.1.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1.4 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您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6.2.1 本附加合同6.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6.2.2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2.3 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2.4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肌营养不良症(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2.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
6.3 发生上述6.1.1情形导致您身故、全残、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4 发生上述除6.1.1外其他情形导致您身故、全残、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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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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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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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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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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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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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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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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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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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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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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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