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吉祥无忧B款—兼具实现“财务安全”和“财富增值”的双重功能。保障更高,范围更广,期限更长,集高额重疾保障、保证收益、分红机会以及其他家庭保障于一体的吉祥无忧升级版。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36种重大疾病)
合同生效90天内,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无息返还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主险与附加险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90天后,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按Max(保额,累计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给付保险金,主险与附加险同时终止。
额外赔付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冠状动脉手术成型术;
(2)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
(3)原位癌;
(4)重度烧伤
满期金
Max(保额,累计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
身故/全残保险金
Max(保额,累计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 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 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扣除由于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 费后的余额。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30天——55岁
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保险期间:10年,20年,至50/55/60/65/70/75岁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月交(月交保费=年交保费*0.09)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8 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 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 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1 本合同 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 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吉祥无忧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全残 | 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附加吉祥无忧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从事职业或健康状况等导致增加的保费) |
特殊情况额外给付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10% |
注:特殊情况包含冠状动脉手术成型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原位癌、重度烧伤;
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残、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