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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4.1.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2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4.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能获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获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我们对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获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或超过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我们将不会再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4.4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对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残自伤、非意外被法院宣告死亡。猝死、疾病及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整容、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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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保险金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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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
|
责任免除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8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5.1.9 被保险人猝死,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见释义)、药物不良反应(见释义);
5.1.10 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见释义);
5.1.11 参加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2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5.3 若因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12.2 合同解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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