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除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我们将退还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三、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四、 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五、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将按照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除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将退还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参加高危运动、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错乱、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
摔跤、探险活动(见释义)及特技表演(见释义)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0)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
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2)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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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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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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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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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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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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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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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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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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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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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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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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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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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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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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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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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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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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