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吉祥无忧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吉祥无忧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含)后初次发生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二项中的金 额较大者:
(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吉祥无忧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 已交保险费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生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 者:
(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吉祥无忧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 已交保险费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吉祥无忧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吉祥无忧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8 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5.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除5.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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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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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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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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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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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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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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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或(主险已交保费+本附加险已交保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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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周岁,未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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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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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5%)或(主险已交保费+本附加险已交保费)×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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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周岁,未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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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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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或(主险已交保费+本附加险已交保费)×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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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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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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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主险已交保费+本附加险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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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