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残疾收入保障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 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4.3 “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第一级或第二级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时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收入保障 金。 我们每次给付的残疾收入保障金最多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 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4.3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中的第一级或第二级所列残疾程度之一,且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 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此后将不再给付残疾收入保障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关爱延续保险金的金额为残疾收入保障金尚未给付的次数所对应的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参见本附加合同所附 的 4.4 “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 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中的第一级或第二级所列残疾程度之一,且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 故,将一次性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此后将不再给付残疾收入保障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关爱延续保险金的金额为残疾收入保障金尚未给付的次数所对应的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参见本附加合同所附 “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表”。 |
残疾收入保障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 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第一级或第二级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将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时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收入保障 金。 每次给付的残疾收入保障金最多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残自伤、疾病及并发症、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8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5.1.9 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5.1.10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 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2 发生上述 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5.3 若因上述除 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合同解除处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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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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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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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确诊第一或第二级残疾,则确诊之日起至六十周岁,若生存每年领取一次) |
关爱延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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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收入保障金总额 - 已领取保险金 (确诊第一或第二级残疾,且在60周岁前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