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已交所有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全残(见释义),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期数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已交所有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20.1.1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在按照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额外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和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10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20.1.1和20.1.3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2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在按照20.1.2和20.1.4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10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在按照20.1.2和20.1.4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2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生存保险金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期交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保险费交费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间为10年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间为15年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一次性交付或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倍数所得的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 以合同已交保险费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身故,我们将按已 交所有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 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合同已交保险费期数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 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已交所有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一次性交付或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倍数所得的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 下,将按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并自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 我们在按照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额外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 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起 180 日身故的,我们在按照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 10倍额外给付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 们在按照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 的2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 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 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在按照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 的前提下,将按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 10 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起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 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在按照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 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 2 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期交且被保险生存,我们自保险费交费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 日按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间为 10 年且生存,我们自第 7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 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间为 15 年且生存,我们自第 10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3、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
4、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使用药物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含一年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起一年后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期数 | |
全残 | 保单生效含一年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起一年后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期数 | |
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 (未满70周岁可领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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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
已交保费 (未满70周岁可领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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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10倍已交保费 (未满70周岁可领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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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身故 |
2倍已交保费 (未满70周岁可领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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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 |
10倍已交保费 (未满70周岁可领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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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全残 |
2倍已交保费 (未满70周岁可领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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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期交保费 |
年交保费×6% (交费期满起至保单期满前每年领取一次) |
一次性交费且保险期间10年 |
已交保费×6% (保单生效第7年起至保单期满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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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费且保险期间15年 |
已交保费×6% (保单生效第10年起至保单期满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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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一次性交费 | 已交保费×0.9 |
3年交费 | 年交保费×2.7 | |
5年交费 | 年交保费×5 | |
8年交费 | 年交保费×8.8 | |
10年交费 | 年交保费×10.8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自残、吸食毒品、酒驾、法院宣告死亡等;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使用药物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5 岁)为自己投保了乐活无忧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20000 元,3 年交费,保险期间 10 年,年交保险费 200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