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患有疾病,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单次住院天数大于3 日的,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 日,均视作因同一原因住院。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因该原因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 日。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我们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4.4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540日。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患有疾病,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且单次住院天数大于3 日的,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 日,均视作因同一原因住院。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因该原因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 日。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我们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残自伤、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妊娠流产分娩、感染艾滋、身体检查、矫形、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手术、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见释义)、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见释义);
5.1.9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见释义);
5.1.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5.1.11 身体检查、疗养、矫形(见释义)、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1.12 参加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2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5.3 若因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14.2 合同解除处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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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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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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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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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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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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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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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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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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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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