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如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全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 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如与投保人是同一人,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内全残,我们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20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以上四种保险期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但所选择的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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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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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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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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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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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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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费豁免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可免交保费) |